【案情概述】
某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某中心的委托,就该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共同完成。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公布A公司为中标人。
中标公告发布后,B公司提出质疑,称:A公司中标的另外一个项目“服务器采购项目”是“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前期建设的一部分,A公司提前获知了项目关键信息,具有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和《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的规定,应取消A公司投标人及中标人资格。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服务器采购项目是货物采购,是F卫星临时应急的联调联试支撑平台,建设在采购人大楼机房内,主要支持卫星在轨测试期间的工作。“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采购的是集成服务,集成对象建设在某气象卫星地面站数据中心机房内,主要支持卫星业务运行等业务应用使用,集成对象不包括“服务器采购项目”的采购内容。B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货物项目是否适用财库〔2011〕59号文件。因此,财政部门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资料。调查发现:“服务器采购项目”采购的是货物,采购内容主要为服务器设备,目的是为卫星应用系统的开发与联调联试提供计算资源、存储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等。而“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采购的是服务,采购内容为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集成服务,不包含相关软硬件设备的采购供货,目的是将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所有的IT相关软硬件集成为在功能、性能等方面均满足要求的气象卫星应用系统基础支撑平台。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财库〔2011〕59号文件的误读。将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为货物供应商。
根据财库〔2011〕59号文件的规定,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的规定,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上述文件规范的是前期服务项目与后期货物采购项目的关系,以及整体项目服务与分项目服务等关系,有明确和特定的内容,不能作扩大解释。本案中,服务器采购项目采购的是货物,本项目采购的是集成服务,货物项目并不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尚未采购设备,不能认定“服务器采购项目”是“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的前期工作,也不属于财库〔2011〕59号文件规定的情形。A公司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和财库〔2011〕59号文件的规定,不应取消A公司投标人及中标人资格。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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