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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相互谩骂?侵害权益需担责!

【案件回放】

程某和常某都是某直播平台的主播,某日二人在直播连麦过程中和对方发生口角,二人遂对对方心生不满,计划伺机报复。后程某在其主页上发布文章称常某素质低下,私下曝光自己的照片,行为低劣,而常某则发布文章表示程某陈述的事实上为不实信息。此后,二人多次在平台发文,甚至通过建群、连麦的方式攻击对方。2022年10月,程某以常某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而常某则提起反诉。承包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调解,经过释明法理后,程某撤回起诉,后常某撤回反诉。

网络主播相互谩骂?侵害权益需担责!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程某和常某都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二人因直播相识,后在直播过程中发生口角,此后二人连续发文称对方素质低下,后通过建群、连麦等方式散播信息,后程某提起诉讼,常某则提出反诉,二人均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二人在互联网上互相抨击,发布不实信息,均侵害了对方名誉权,有悖公序良俗。后二人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程某主动撤回起诉,常某也撤回反诉,本案纠纷平息。

【律师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为了一时之快在网络平台上互相抨击,否则不仅对公共网络环境造成影响,此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主播相互谩骂?侵害权益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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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cXsosUtukQ7zGwGJ_0R6cc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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