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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女生遭两名同学侵犯,哀求:能不能换个地方,这里人太多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

案件摘要

小金今年刚满十八岁,刚考入大学,她的父母在很早之前就离婚了。

小金经常讨好别人来获取关注,她认为这样可能就会有存在感,别人需要她,可能也是家庭的原因导致的。

小金和室友之间关系处的也非常好,她和室友们经常一块相聚出去玩。

在班里有位男同学陈某对小金有点喜欢,并且也向小金表达的自己的心意,小金不知道该怎么办,并且也不想伤害他,也没有明确的表达拒绝,并因此让其他人以为小金也是喜欢陈某的,但是其实小金对其陈某并没有喜欢。

这一天陈某和室友月约着小金和室友们出去聚会,几个人在一起喝酒聊天,不知不觉,已经聊到了半夜,陈某带着室友给小金敬酒,小金见状也只能接受,一来二去,小金也喝的醉醺醺,平常滴酒不沾的小金,这晚也被灌醉了。

小金起身想要去洗手间,陈某也跟了上去,在洗手间里,陈某对小金动手动脚,想要在洗手间发生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陈某的手在小金身上徘徊着。

小金编造了一个借口说,“能不能别在这个地方,这里人太多了”,小金连忙出去准备找室友结伴而行,但是刚出门,小金的室友看到陈某与小金搀扶在一块便懂了其中的用意,毕竟在大家眼里,小金对陈某应该也是喜欢的。

随后陈某喊来室友张某两人将小金搀扶到了酒店,在酒店里,陈某和张某对其小金进行了性行为,但当时的小金已经醉酒没有什么意识

但陈某的室友张某后来发现小金的状况很不好,劝陈某停下了,然后陈某就和室友张某回学校了,留小金一人在酒店。

直到中午退房时间,保洁阿姨来打扫卫生才发现小金已经没有呼吸了,连忙报了警。

当时法医经过鉴定,小金的死亡属于呕吐物卡在呼吸道上导致的死亡,然而陈某与张某两人脱不了干系。

以案释法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而且对方没有能力或意愿进行抵抗。

在本案中陈某两人在小金醉酒、没有意识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小金显然没有能力意识到发生的事情,也无法表达或形成同意。因此,陈某张某与小金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小金无法给予真实的自愿的同意。

强奸罪的成立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存在性行为;是否存在对方的意愿或同意;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意愿的手段。

在这个案件中,陈某,张某与小金进行了性行为,并且由于小金醉酒无意识,她没有能力表达或形成同意。两人的行为似乎是利用了小金的脆弱状态,而非得到她真实的同意。因此,陈某张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指一个人故意采取行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伤害后果的犯罪行为。然而陈某张某两人的性行为导致小金生命受到威胁,并且最终导致她的死亡。

虽然小金的死因是由于呕吐物卡在呼吸道上,但是陈某和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金陷入这种危险的状况。在这种情节下,陈某和张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通常需要证明以下几个要素:

1.故意:陈某两人故意进行了与小金的性行为,而不是无意识或无意的行为。

2.伤害后果:小金因此陷入生命危险,并最终导致死亡,这是严重的后果。

3.因果关系:陈某两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金身体伤害和后果。

因此,陈某两人的行为导致小金身体伤害和死亡,这是他们故意进行性行为的后果。陈某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张某在陈某与小金发生性行为之前,帮助陈某将小金搀扶到酒店,这意味着张某在陈某的犯罪行为中起到了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同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尽管后来张某阻止了陈某继续性行为,但是他也参与了性行为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他已经参与了非法拘禁小金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陈某张某的行为触及了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陈某最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张某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给予小金家属相关赔偿。

性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双方都同意的,任何强迫或未经同意的性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两人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他没有尊重小金的意愿,而且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受害者应该及时报警,接受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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