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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计算代替理解

黃鳳祝: 用计算代替理解

2017年在中国翻译出版了两部重要的人文科学著作:一部是希伯来大学历史系教授赫拉利(Yuval Noah Harari)的《未来简史》(Homo Deus),一部是阿姆斯特丹大学数字人文科学教授任博德(Rens Bod)的《人文学的历史》(A New History ofthe Humanities)。前者的结论是:人文科学将被大数据计算取而代之;后者则试图消除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隔阂,拯救被学术界日益忽视的人文科学。

人文科学将被计算科学淘汰

在《未来简史》中,赫拉利预言世界将从智人的世界进化为智神的世界。现代的智人世界是用思考来理解世界,这种理解有其局限性,限制了认知探讨的深入。未来的智神世界,用计算来解释世界。大数据计算远远超越人类目前的认识能力,使认知获得无限的可能。赫拉利指出,未来的计算科学将取代主体的认知科学:现代智人的认识能力,已经达到了极限;只有大数据计算,才能处理巨大的信息流,把信息转换为确实的知识。未来,人文科学将被计算科学淘汰。赫拉利确信,数字科学对信息的解释是认识的唯一出路,它可以代替智人的理解能力,促使智人进化为“无个体意识”的机器人,也就是“智神”。赫拉利把无意识的社会数据变成“集体意识”,用以规范个人的意愿。但是这种“集体意识”背后,往往是大数据掌控者预先在计算程序中植入给定的“意义”和“价值”。

任博德与赫拉利的看法不同,他认为精神科学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贡献。自古以来,人文科学(即精神科学)不断地改变世界,促进科学的发现与知识的洞见。任博德指出,许多学者忽略了人文科学的贡献,认为人文科学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没有用处。任博德批评这种看法的浅薄,没有人文科学的指导,科学和技术将失去发展的方向,人类就会失去历史意识和社会责任。精神(人文)科学,自然科学、数字科学,以及社会学和心理學等皆是认识谱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彼此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分,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狄尔泰(WilhelmDilthey,1833-1911)在19世纪末提出的。狄尔泰把研究精神产品与人的关系的科学统称为“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相应的英文表述是“人文科学”(Humanities)。精神科学关注的重心是人的内在和对人的精神的理解(verstehen),自然科学关注的重心则是对外界客观存在规律的研究,尝试用公式对自然现象作出各种解释(erklaeren)。

计算无法代替理解

解释的出发点是对众多外在事物的观察。观察主要借助感官,或是使用相关的技术仪器作为辅助,目的在于获得规律性的普遍公理,以便解释观察到的现象。观察的对象是外在环境中发生的事件,一般是观察者(科学家)无法直接接触到的事物,观察得到的数据和资料,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可以借助计算机(的计算)进行分析和推論。

理解的对象一般是个体或其作品的表达,目的在于理解个体及其作品的内在关系。精神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精神,一般是由一个主体(精神)对另一个主体(精神)的观察,以求理解个体的意向及其作品的意义。用佛教的語言來說:理解就是一種參悟。參悟可通過熟參,漸悟和頓悟而入神(領會)。理解虽然可以借助仪器或计算来进行分析,但是人对其他主体(他者或作品)意义的理解或诠释,无法经由机器计算而获得。计算依循一定的模式,对于非主观事物,即没有意识的客体能够得到比较确定的结论。但是,对于没有规律可循的有意识的主体,计算的结果缺少确定性,无法作出绝对肯定的判断。

计算和数学属于自然科学。尝试用计算解释精神科学的对象或作品,或是用这种方式研究精神科学,将使人文科学失去自主性。理解是一种有意识的思想,包含主观愿望和个人的价值判断。计算是一种无意识的机械性操作,不具有主观愿望和价值。计算机按照预设的模式运行,其中所包含的“意愿”或“价值判断”,通常都是程序的设计者预先给定的。这些前置的意愿和价值判断,并非个体通过理解形成的愿望和价值认识,缺乏主体性以及思想的自由性和自主性。它用“信息自由”剥夺“思想自由”,用强迫性规范(计算的结果)代替心灵和意识的理解。

把数字计算用于文学和艺术作品分析,前提是以主观性的理解为基础。如对某一特定作品缺乏理解,也就无法有效地设计程序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准确的解读。简而言之,计算可以帮助理解的深入,但是无法代替“人工”的理解方法。

自然科学和技术可以通过实验来论证其确实性,或是通过实践找出计算误差。但是人文科学的确实性,是无法通过人为的实验来验证的。计算可以用于分析作品语言的结构,如遣词造句的选择以及情节结构等,但是解读数据依然是研究人员的工作。计算机和大数据只能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工具和进行探讨的手段,而不应成为规范和控制个体意愿与导向的体系。在社会实践中,单纯依靠数据计算的结果进行判断,一旦有误,计算系统不会、也不能承担责任。通过个体的理解得出判断,并由当事人自愿践行,个体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听从他人给出的指令,个体无法担负道德责任。大数据利用“信息自由”剽窃个体的意愿,使个体失去思考的自由,沦为消费计量的副产品和机器的附庸。在大数据时代,人类生活的意义由大数据计算的结果供给。

信息自由主义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只有通过大数据的计算,才能认识真正的自己,获得幸福。信息自由主义把信息视为最高的善,数据时代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使计算体系获取更多的信息,阻碍信息流通的行为是一种罪恶。每个人都必须公开自己的信息,否则就是违反“信息自由的道德律令”。长此以往,人类将不自觉地陷入一种计算独裁的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计算程序是一种无意识的运作,而非理解性的思考。理解是主体性有意识的思想运动,即主观臆断的一种运作。用公式和模型来解释人类和社会行为,无法代替有意识的感受和价值判断。大数据信息的价值判断,始终是由某些“个别的主体”给定和操控。信息自由主义的导向,试图利用看不见的“手”操纵信息,控制世界,把人类作为其统治世界的工具,而不是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

2018年2月5日,波恩(原載中国香港“明報月刊”2018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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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301G0P9G1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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