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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一种破碎机专利无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胜利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704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北京奈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2122188913.9号“一种剪切式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 内容为:

“1.一种剪切式破碎机,包括壳体、设置于壳体内部的破碎装置、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破碎机还包括压料装置,压料装置包括推料器和检修闸板,压料装置位于破碎装置上方,推料器用于物料的输送;驱动装置包括第一液压马达和第二液压马达,所述第一液压马达和第二液压马达位于壳体外部;破碎装置包括第一刀盘、第一刀轴和第二刀盘、第二刀轴,驱动装置与破碎装置连接以实现破碎装置的旋转;控制组件包括通过电连接的传感器与自动控制系统,传感器与驱动装置中的液压马达相连,自动控制系统与第一液压马达、第二液压马达以及压料装置中的检修闸板相连。

我方主张,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5 与证据 3 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该专利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剪切式破碎机,证据 5 公开了一种大件垃圾剪切式破碎机,二者所属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区别在于:是否以及如何设置传感器,证据 5 中未明确记载传感器,而该专利的控制组件中包括通过电连接的传感器,且传感器与液压马达相连。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 5 已经公开了利用驱动装置中的压力负荷来控制刀轴的旋转。至于利用传感器来连接液压马达进行检测,证据 3 公开了一种用于破碎机的加料料斗,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

证据 3 给出了利用与控制器连接的运动传感器来检测液压马达状态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在面对证据 5 的压力控制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液压马达上连接传感器来检测其压力值,而传感器的电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在证据 5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3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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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30612A04E7O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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