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税收筹划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网络货运作为运输行业数字化升级的产物,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整个货运行业的中坚力量。在税务新政下,网络货运平台想要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坚守初心。
如今的网络货运市场早已容不下任何人“浑水摸鱼”。而且,伴随金税四期和智慧稽查系统上线,传统模式“以票管税”,转向互联网模式“数据治税”,意味着企业经营活动将进入税收“强制规范”时代。从金税三期要求来看,一个平台,即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平台;两级处理,即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即覆盖税收、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即打收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等系统。而刚出台的金税四期则强调,一是非税业务,业务更全面监控;二是信息共享,建立各部委、人民银行,以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通道;三是信息核查,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纳税状态、登记注册管理;四是“云化”打通,“税费”全数据业务全流程,进而为智能监管、智能办税提供条件和基础。
总体而言,金税三期,以票控税,比对开票方及收票方通过税务局认证产生的票号是否一致。金税四期,以数据控税,比对公司各项数据与收入利润的逻辑比例,若大幅超过或少于,系统自动预警。如此看来,金税四期启动后,企业在税务局面前接近裸奔,税务上动“歪脑筋”是行不通的。
网络货运出现前,公路运输市场是由信息部、黄牛、物流公司等组成的运输长链条,通过车货信息撮合、外协车辆的方式完成运输活动。全国3000万个体司机,作为公路运输市场主力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是货运市场散小乱及物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根源。
从税务合规的视角正确理解网络货运,《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依法依规纳税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其中,第十一条 显示,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不得虚构交易、 运输、 结算信息,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而第二十条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承运人(包括个体司机)也应履行纳税义务。
被寄予厚望的网络货运打破“运输=有车”的制度约束,实现零而不乱、散而有序的发展局面。网络货运以承运为本,是货主与个体司机之间的桥梁,通过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实现行业降本增效。
一个新兴模式产生的同时势必也会伴随着不同的问题,网络货运企业还是要加强自身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规划能力,同时不断更新发展理念,坚持合规化经营,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物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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