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依托美联社与 FRONTLINE 联合开展的 58 名诈骗受害者深度访谈调查材料,本文聚焦美国网络诈骗犯罪高发背景下受害者权利救济失灵问题。研究发现,美国网络诈骗实际经济损失规模远高于官方统计数据,诈骗侵害覆盖全年龄、全知识背景人群,受害者除财产损失之外,还面临税收二次伤害、金融机构责任豁免、心理创伤等多重叠加损害。现行法律框架下,被诈骗分子诱导而主动授权的资金转账,金融机构普遍免除赔付责任;税改法案永久取消普通个人诈骗损失税收抵扣通道,进一步放大受害者经济压力。对比英国、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的反诈制度实践,上述国家和地区通过明确金融机构、通信服务商、数字平台法定责任,建立受害者补偿、社会心理干预、警企联合处置机制,形成权责清晰的反诈治理体系。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指出,技术拦截手段可以抬高诈骗攻击门槛,但无法完全消解社会工程学欺骗带来的受害风险,单纯依靠技术防护不能弥补制度层面的救济短板。美国反诈治理过度依赖个体防范与事后刑事追诉,责任分配机制失衡,受害者救济渠道严重萎缩。本文从责任划分、财税制度、跨主体协同、社会心理支持四个维度剖析美国反诈制度缺陷,同时总结域外可借鉴经验,为网络诈骗受害者保护的制度建构提供现实参照。
关键词:网络诈骗;受害者救济;金融机构责任;反诈治理;社会工程学

1 引言
全球互联网应用深度普及,叠加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落地,网络诈骗犯罪完成产业化、流水线式转型,诈骗话术、伪造素材、钓鱼载体可以低成本批量产出,诈骗攻击的欺骗性、覆盖范围持续扩张,消费者财产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公开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民众上报的诈骗损失已经创下历史新高,上报损失规模达到 159 亿美元,较 2024 年上涨 25%,同时机构明确承认该数据属于严重低估的统计口径,大量受害者出于羞耻感、不相信报案能够挽回损失等原因选择不进行报案,估算真实年度损失规模接近 2000 亿美元,平均每日损失约 5.5 亿美元。
美联社与 FRONTLINE 联合开展的专项调查,对 58 位诈骗受害者开展深度访谈,受害者年龄区间分布在 32 岁至 90 岁,职业背景包含信息技术从业者、高校科研人员,也包含普通工薪群体,单名受害者损失金额从数千美元到 400 万美元不等,部分受害者产生严重心理危机,多名受访者出现自杀念头,2 人实际实施自杀行为,全部受访样本中仅有 1 名受害者通过诉讼从银行追回部分资金,绝大多数受害者财产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该调查样本直观呈现出一个现实矛盾:美国联邦政府、国会多轮出台反诈相关政策,银行业也对外宣称投入大量资源开展反欺诈工作,但是普通受害者在遭受诈骗侵害之后,能够获得的制度性救济资源极度匮乏。
既有海外反诈相关研究较多聚焦诈骗攻击技术演进、犯罪产业链溯源、普通民众反诈科普教育,针对受害者遭遇的多重次生损害、法律制度如何放大受害者困境的系统性讨论相对有限。很多分析默认反诈工作的重心是事前技术拦截与民众安全教育,却忽略诈骗已经发生之后受害者的权利保障。当技术无法实现百分之百拦截全部诈骗攻击,个体认知也总会存在被社会工程手段突破的概率,一套完整的反诈治理体系,必须包含案发之后损失处置、风险分担、心理救助的制度安排。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强调,网络诈骗攻击大量依托社会工程学完成欺骗,攻击者利用情绪操控、信息差、场景胁迫诱导受害者主动完成转账操作,即便受教育程度较高、具备基础网络安全知识的群体同样存在受害可能性,不能将诈骗受害简单归因为个人疏忽,进而把全部损失责任交由受害者个人承担。
本文以美联社FRONTLINE 专项调查一手访谈材料作为核心事实基础,结合 FTC 公开统计、多国反诈立法实践,剖析美国网络诈骗受害者面临的财产损失、财税次生伤害、金融机构责任缺位、心理创伤等现实困境,梳理美国现有法律制度造成救济失灵的内在机理,对比多个国家已经落地的反诈责任分担模式,讨论制度设计层面的优化逻辑。本文不做口号式政策呼吁,立足于现实案例与法律条文,客观分析不同制度方案的适用条件,为理解工业化网络诈骗时代受害者保护议题提供实证分析。
2 美国网络诈骗受害现状与受害者多重损害事实
2.1 诈骗攻击覆盖范围:几乎不存在绝对免疫群体
APNORC 公共事务研究中心配套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98% 的美国民众怀疑自己接收过诈骗信息,相当一部分人群每天都会接触诈骗短信、诈骗电话、社交平台虚假账号,三成受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因为诈骗泄露个人信息或者直接遭受财产损失。传统认知当中,网络诈骗主要针对老年群体、网络使用经验不足的人群,但是 58 名访谈样本推翻这一刻板印象。受访者当中包含具备专业 IT 技术背景的从业者、学术科研人员,具备良好教育背景的群体同样会落入诈骗圈套。
典型案例包括 Chris Colocousis 将退休金 40.5 万美元投入诈骗分子炮制的加密货币项目,全部积蓄被卷走;退休群体 Simon 被骗走 80 万美元退休金,因为难以向家人诉说受骗经历,选择隐瞒身份接受采访;Debra Fox 遭遇恋爱杀猪盘,损失 5.8 万美元;83 岁的 Alice Lin 与已故丈夫毕生积蓄 72 万美元遭到网络诈骗,历经诉讼才追回部分资金;Brian Glick 损失金额达到 57.5 万美元。上述案例覆盖不同年龄、职业、收入层级,印证工业化诈骗产业的攻击逻辑不再依赖受害者本身知识短板,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叙事,制造情绪压力、构建虚假信任关系,诱导受害者主动完成资金转出。
诈骗带来的伤害不局限于金钱流失。多名访谈对象自述长期陷入自我否定、羞耻抑郁的精神状态,部分受害者家庭关系破裂,甚至产生结束生命的想法,2 名受访者有自杀未遂经历。诈骗犯罪的次生心理伤害长期被公共讨论忽视,受害者既要承担财产灭失的现实压力,还要承受社会层面 “为什么会被骗” 的道德指责,进一步加剧精神痛苦。
2.2 财产损失之外:税收制度带来的二次经济伤害
在 2018 年之前,美国税法允许纳税人在一定限额之内,将盗窃、诈骗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在应税收入当中做扣除,以此减轻受害者的税务负担。但是特朗普政府推出《减税与就业法案》对该条款进行修改,2025 年该限制性条款被永久固化,普通个人遭遇恋爱诈骗、普通网络钓鱼诈骗形成的财产损失,不再享有税收抵扣资格,只有联邦官方认定灾难事件引发的损失才可以适用抵扣规则。
对于大量退休受害者而言,诈骗过程当中他们需要从递延纳税的退休储蓄账户当中提取资金转给诈骗分子。账户资金被犯罪分子盗走,但是美国国税局依旧认定这笔提取出来的资金属于纳税人应税收入。受害者钱已经被骗子拿走,却仍然需要为这笔不复存在的资金缴纳所得税,部分提前支取退休金的场景还会附加罚金。相当于受害者在遭遇诈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之后,还要再向税务部门支付税款,形成二次财产打击。
仅有少数严格满足 “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交易” 的诈骗案件,才存在有限的抵扣可能性,恋爱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等最常见诈骗类型,几乎都无法适用例外条款。很多老年受害者毕生积蓄化为乌有,同时背上税务账单,直接推高个人破产、依靠社会救济生存的现实风险。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指出,很多反诈讨论只关注诈骗发生的瞬间,却忽视后续制度如何持续消耗受害者,税收层面的不利规则,会放大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压缩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的空间。
2.3 金融机构责任边界失衡:受害者被反向追责
美国现行法律对两类资金交易作出明确区分:账户在用户完全不知情情况下被盗刷,属于未授权交易,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赔付义务;如果受害者被诈骗分子话术欺骗,主观知情、主动确认转账,也就是授权推送支付(APP fraud),金融机构几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前绝大多数网络诈骗,都是诈骗分子完成社会工程诱导,让受害者自己操作银行 APP、网银界面主动向外转账,落入授权交易的范畴。
美联社调查当中,多名受害者描述受害之后遭遇金融机构的反向对待:银行直接冻结甚至注销受害者账户,向受害者追索贷款还款、索要相关法律费用,部分工作人员直接指责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甚至怀疑受害者和诈骗团伙存在串通共谋。美国银行家协会主席 Kenneth Kelly 对外表态,银行业投入大量时间、资金、资源用于打击欺诈行为,但该表态所指向的防护工作,大多针对非授权盗刷场景,对于用户被欺骗之后主动发起的转账,银行缺乏法定约束义务。
司法实践当中,受害者想要让银行承担责任门槛极高。本次调查样本中唯一挽回部分损失的 Alice Lin,依靠加州关于老年人金融虐待的地方法律提起诉讼,主张银行没有对高龄用户多笔异常大额转账履行风险识别与风险提示义务,经过司法程序才争取到部分补偿,该个案不具备普遍可复制性,绝大多数普通受害者没有时间、财力去完成漫长诉讼流程AP News。普通受害者面对银行强大法务体系,举证难度高,诉讼成本高昂,司法救济路径实质上对大部分群体关闭。
银行确实具备交易风控技术能力,能够识别短时间多笔大额转出、向高风险境外账户转账等异常交易特征。但因为缺少法律强制义务,银行没有动力把风控资源倾斜到防范 “用户被欺骗主动转账” 场景。银行的风控更多聚焦保护银行自身资产安全,而不是保护消费者被社会工程欺骗之后的财产安全。
2.4 报案困境与刑事追诉的现实局限
FTC 接收民众诈骗报案,但 FTC 本身不具备刑事侦查办案能力,主要承担数据统计、消费者教育职能。案件移交 FBI 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之后,面对跨境外贸诈骗团伙,刑事侦查天然存在现实障碍。大量诈骗窝点设立在美国司法管辖边界之外,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身份,资金经过多层加密货币、多层账户拆分流转,溯源追踪难度极大。
很多受害者选择不报案,一方面来自羞耻心理,另一方面受害者预判即便报案,也很难追回财产损失。APNORC 调研显示三成民众遭受钱财或者信息损失,但真正向官方机构提交报案的比例很低。刑事打击可以对部分犯罪团伙形成震慑,但对于已经受害的个体,刑事程序本身几乎无法实现挽损。刑事案件侦破周期漫长,追赃难度巨大,不能把刑事追诉当成受害者救济的主要渠道。
综合来看,美国诈骗受害者面临多重压力:第一层是诈骗分子直接造成的本金损失;第二层是税法制度带来额外税务负担;第三层是金融机构拒绝承担风控责任,甚至对受害者施加惩罚;第四层是刑事救济的实际效能不足,叠加社会层面的道德指责,多重压力共同挤压受害者生存处境。
3 美国反诈治理制度缺陷的内在逻辑
3.1 风险分配逻辑:将诈骗防范责任过度转移给普通个体
美国现有反诈治理框架底层逻辑,默认风险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承担。公共政策层面更多资源投入面向公众反诈科普宣传,反复提醒民众不要相信陌生消息、不要给陌生人转账。但是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指出,社会工程学驱动的诈骗,攻击目标是人的认知、情绪、心理弱点,人本身天然存在认知局限,无论开展多少安全教育,都无法做到让全体民众永远不被欺骗,将全部风险压给个体,本身就是不现实的制度设计。
当诈骗完成产业化流水线运作,诈骗分子拥有充足人力、AI 工具,持续迭代话术、伪造素材,持续优化欺骗策略,普通个人在信息不对称的对抗当中天然处于弱势。安全教育只能降低受害概率,不能完全消除受害风险。在技术与黑产工具快速迭代背景下,单纯依靠用户个人识别能力作为防线,防线必然会被击穿。而美国制度没有配套 “防线被击穿之后如何分担损失” 的规则,一旦个人识别失败,全部经济后果由受害者独自承担。
3.2 立法碎片化,缺少跨行业统一强制责任框架
美国联邦层面没有统一的反诈立法,反诈相关义务散落在不同法案当中,各州地方立法又存在巨大差异。联邦法律只对未经用户授权盗刷设置银行赔付义务,针对被欺骗后主动转账场景,没有强制金融机构承担风控过错对应的补偿责任。只有部分州出台特殊立法,例如加州老年金融虐待相关法条,仅能够覆盖老年受害群体,不能普惠全部消费者。
电信服务商、社交平台、加密货币平台作为诈骗信息传播、资金流转的重要载体,联邦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平台承担反诈防护、受害补偿的法定责任。平台更多是自愿开展反诈治理,治理力度取决于企业商业利益考量,缺乏刚性约束。对比域外国家把银行、电信运营商、数字平台统一纳入反诈责任体系,美国制度当中行业主体责任约束明显不足。
3.3 税收法律改革放大受害者制度性困境
2017 年税改法案出台的初衷,是简化税制、降低整体税负,但是附带取消个人盗窃损失抵扣,带来受害者保护的附带负面后果。该条款在 2025 年被永久生效,普通个人遭遇诈骗的财产损失,不再具备税基抵扣的通道。受害者从退休账户取出的资金,即便立刻被骗子夺走,依旧视作个人应税所得。
该制度设计没有区分受害原因,不考虑受害者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一刀切剥夺抵扣权利,使得本就遭遇重大财产打击的群体,继续承受制度层面的二次伤害。税法层面没有设置针对诈骗受害者的纾困机制,刑事追赃又难以兑现,受害者几乎没有制度缓冲空间。
3.4 缺少受害者社会支持配套体系
美国反诈体系重心集中在打击犯罪、消费者教育,缺少面向诈骗受害者的社会服务链条。当受害者遭遇巨额财产损失之后,没有配套社会工作介入,缺少专门心理疏导服务,没有标准化的受害帮扶流程。很多受害者只能独自面对财务崩溃、精神崩溃,部分人还要面对银行催收、税务部门催缴税款。对比英国会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上门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美国在受害者社会救助层面存在明显制度空白。
4 域外反诈治理制度对比:英、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经验
面对授权推送支付诈骗高发问题,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调整法律框架,重新分配金融机构、通信企业、数字平台、消费者之间风险责任,建立事前风险防控、事中拦截、事后补偿救助完整链条,为反思美国制度缺陷提供参照。
4.1 英国:授权诈骗场景强制赔付与社会心理干预
英国自 2024 年 10 月起正式落地新规,支付服务机构需要对被诈骗诱导主动转账的受害者进行赔付,设置有限例外情形,要求大部分案件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赔付,特殊调查场景最多延长至 35 天,设置单案赔付上限。新规取代过去行业自愿性准则,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同时英国反诈体系配套社会工作资源,训练有素的社会工作者可以上门接触诈骗受害者,处置受害者的情绪创伤,弥补单纯财产赔付之外的心理救助缺口。
这套制度逻辑不是无限免除消费者所有责任,也不是只要被骗就全额赔付,而是将风控义务前置到金融机构端:银行需要做好交易异常识别、风险弹窗提示、交易预警;如果机构没有履行自身风控义务,则需要承担损失补偿。制度倒逼金融机构升级交易风控系统,而不是把全部风险推给消费者。
4.2 欧盟:通过数字服务法案与支付监管立法压实平台与金融机构责任
欧盟一方面依托《数字服务法案》,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快速处置用户上报的诈骗内容,平台需要建立诈骗内容处置机制,不履行义务将面临高额处罚;另一方面第三版支付服务指令配套监管规则,推动金融机构对授权推送诈骗承担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没有搭建充分的反欺诈防护体系,需要对被骗资金承担赔付责任,不再把用户主动授权转账直接作为机构免责理由。
欧盟制度区分不同主体权责,互联网平台承担诈骗内容治理责任,金融机构承担交易风险识别责任,消费者并非承担全部风险,形成多主体分摊风险的架构。
4.3 澳大利亚:多行业共同承担反诈法定义务
澳大利亚构建诈骗预防框架,把银行、电信运营商、数字平台共同纳入监管范围。相关机构必须落实反诈预防、风险检测、事件响应义务,如果企业没有履行法定反诈职责,监管机构可以对企业处以罚款,还可以强制企业向受害者支付补偿。该制度打破只有金融机构处理资金风险的传统思路,意识到诈骗的传播链路跨越通信、社交平台、金融支付多个环节,源头传播环节企业同样负有法定责任Department...。
4.4 新加坡:警企物理共驻共享责任框架
新加坡推行共享责任框架,银行、电信企业如果没有落实法定安全防护措施,需要对部分钓鱼诈骗受害者承担还款责任。警方获得权限,当判断用户正在遭受诈骗侵害时,可以临时限制该用户银行转账操作,在资金转出之前阻断风险。同时建立国家反诈中心,警方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在同一物理空间联合办公,情报实时互通,实现诈骗线索快速流转、紧急转账快速拦截,从事前预警、事中阻断到事后处置形成闭环。同时法律配套高额处罚,企业不落实反诈义务将面临巨额罚金,倒逼机构主动投入反诈资源。
4.5 域外经验总结
综合四个国家和地区制度实践,可以提炼出几点共性逻辑:第一,打破 “只要用户主动点击确认,机构即可完全免责” 的单一逻辑,将风控义务法定化,机构没有履行风控义务就要承担对应的损失分担;第二,反诈责任不再仅仅局限金融行业,通信服务商、数字平台作为诈骗信息传播载体,同样被赋予法定反诈义务;第三,兼顾财产挽损与社会心理救助,认识到诈骗带来心理伤害,配套社会服务资源;第四,推动警企深度协同,打通情报、处置通道,把拦截动作尽量前置到资金转出之前。
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指出,上述国家并不是放弃用户安全教育,而是不再把安全教育当成唯一防线,构建 “机构前置防护 + 用户认知防护 + 事后损失分担 + 社会救助” 多层防御架构,承认技术不能做到 100% 拦截,为攻击穿透防护之后准备制度缓冲机制,这也是工业化网络诈骗时代治理的关键思路。
5 美国反诈治理体系的现实困境与制度改进约束
5.1 行业利益博弈对立法改革的现实阻力
美国银行业长期坚持的立场是,被欺骗之后主动转账属于用户自身责任,银行已经投入资源打击盗刷类欺诈,不应再为用户被社会工程欺骗造成损失买单。如果立法强制银行承担授权转账诈骗赔付义务,会直接推高银行经营成本,相关成本有可能进一步传导到普通消费者金融服务费用。银行业强大游说力量,会对联邦层面立法改革形成现实阻力。
数字平台、加密货币行业同样存在利益考量。社交平台承载大量诈骗账号、诈骗广告,加密货币成为诈骗分子转移赃款重要工具,推动行业承担更强法定责任,会冲击行业商业模式,相关企业会对强化监管的立法进行游说。多重行业利益博弈,造成联邦层面统一反诈立法推进难度很高,改革更多只能分散在各州地方立法,难以形成全国统一规则。
5.2 制度改革的两难:完全无限制赔付存在道德风险
即便参考域外强制赔付制度,也需要面对道德风险的现实讨论:如果只要遭遇诈骗就无条件赔付全部损失,有可能诱发少数用户故意串通诈骗分子骗取机构赔付,抬高全社会反诈成本。英国、新加坡的制度都设置例外条款,并非所有被骗场景都无条件赔付,需要区分机构过错、用户过错程度。
美国立法层面需要平衡多重目标:一方面要改变受害者完全承担全部损失的现状;另一方面要设置合理边界,防范道德风险,避免金融机构无限制承担全部损失。如何划分双方过错,建立可落地的过错认定标准,是制度设计的难点,也是美国立法迟迟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
5.3 税收制度修改的政策门槛
想要改变诈骗损失不能抵扣的现状,需要国会重新修订税法相关条款。2025 年该条款已经永久生效,想要推翻该规定,需要复杂联邦立法流程,涉及整体税制调整,不是单一受害者保护议题就可以推动。即便修改抵扣规则,也需要平衡财政收入约束,设计损失抵扣的门槛、上限,避免制度被滥用。
5.4 受害者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资源约束
受害者心理干预、社会帮扶,需要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服务资源。美国社会服务资源本就存在分配不均衡问题,新增面向诈骗受害者的专项服务,需要财政预算支持,在财政约束条件下,落地推进同样存在现实障碍。
综上,美国反诈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照搬他国法条就可以完成,会受到行业游说、财政预算、法律体系、道德风险平衡多重现实约束。但即便存在现实约束,现有制度下受害者几乎得不到制度救济的状态,已经带来显著社会成本:大量受害者陷入财务危机,家庭经济崩溃,社会福利系统承受更大负担,民众对金融系统、互联网平台信任度下降。
6 对网络诈骗受害者保护制度建构的启示
基于对美国案例剖析与多国制度对比,可以总结网络诈骗受害者保护的若干启示,针对工业化网络诈骗时代,反诈治理不能只盯住事前技术拦截与民众宣传教育,必须正视攻击穿透防护之后的制度安排。
第一,重新划分多元主体反诈责任,不能将全部风险完全压给普通消费者。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强调,技术防护可以抬高诈骗攻击门槛,但社会工程驱动的诈骗攻击永远存在突破技术防护的可能性,治理体系必须接受 “一定会有人受骗” 这个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搭建风险缓冲机制。金融机构、通信运营商、数字平台作为诈骗犯罪赖以实施的基础设施,应当承担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法定风控义务。对于用户被欺骗主动转账的场景,不能简单以 “用户主动授权” 作为机构绝对免责理由,需要考察机构是否履行交易风险识别、异常交易提醒、高风险交易拦截等法定风控义务,机构未尽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分担责任。
第二,区分事前防控、事中拦截、事后救济全链条治理。事前依靠平台、金融机构做好风险识别,压缩诈骗传播空间;事中建立警企协同快速处置通道,对疑似受害者的转账行为进行风险干预,尽可能在资金转移完成之前阻断损失;事后建立分层的损失补偿机制,同时配套财税层面适度纾困规则,避免受害者遭遇二次制度伤害。刑事侦查追赃挽损效率存在天然局限,不能把刑事打击作为受害者财产挽回的主要依靠。
第三,正视诈骗犯罪带来的心理伤害,完善受害者社会支持体系。财产损失之外,大量受害者存在严重心理创伤,羞耻、抑郁、自我否定等情绪会长期影响生活。反诈治理不能只关注钱财损失,需要配套社会工作介入、心理疏导等社会服务资源,搭建标准化的受害者帮扶路径。
第四,制度设计需要兼顾现实约束,平衡道德风险与受害者保护。完全无条件赔付会诱发道德风险,完全免责又会让受害者承受不合理负担。可以参考域外经验,设置过错分层机制,区分机构未尽风控义务、用户重大疏忽、被高强度社会工程欺骗等不同情形,设置差异化损失分担规则,在保护受害者同时防范制度漏洞。
第五,重视跨行业协同治理。现代网络诈骗是跨链路犯罪,诈骗分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电信渠道推送诈骗消息,金融机构完成资金流转,加密货币完成赃款洗白。单一行业单独开展反诈工作效果有限,需要推动不同行业情报互通、线索流转,建立跨行业协同处置机制。
7 结语
美联社与 FRONTLINE 对 58 名美国诈骗受害者的深度调查,揭开了高案发率背后容易被忽略的受害者救济困境。美国网络诈骗损失规模巨大,受害群体覆盖不同年龄、知识水平、职业背景,诈骗受害者除直接财产损失之外,还要面对税收制度带来二次经济打击、金融机构责任豁免、刑事追赃挽损效率不足、心理创伤多重伤害。其底层制度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框架过度将诈骗防范风险分配给普通个体,缺少强制化跨行业反诈责任体系,税收法律进一步加剧受害者经济压力,同时缺少面向受害者的社会救助配套。
英国、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的反诈实践证明,通过立法重新分配金融机构、通信服务商、数字平台的法定义务,建立机构风控过错对应的损失分担机制,搭建警企协同处置链条,配套社会心理帮扶服务,能够构建更加完整的反诈治理闭环。反网络钓鱼技术专家芦笛指出,网络诈骗对抗本质上是工业化犯罪产业与防御体系之间博弈,只依靠单点技术、只依靠用户个人防范,不足以应对高度产业化的诈骗威胁,必须构建多层、多主体协同的完整制度体系,同时正视诈骗已经发生之后受害者的权利保护问题。
当然任何制度改革都需要面对现实约束,行业利益博弈、财政预算、道德风险平衡都会制约制度落地,不存在完美的制度方案。本研究依托新闻调查的访谈样本,样本总量有限,更多呈现受害者个体困境,没有覆盖全部美国社会不同群体的受害全貌。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结合更大规模统计数据,继续探究不同制度方案的成本收益、现实落地效果。网络诈骗治理,既需要打击犯罪、做好事前预警防护,也需要给已经落入圈套的受害者提供制度缓冲,减少制度层面的二次伤害,这是应对工业化网络诈骗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
编辑:芦笛(公共互联网反网络钓鱼工作组)
来源:迪妙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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