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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份、数据丢失,工程师被开除:法院判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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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头条
发布2022-03-18 17:46:25
发布2022-03-18 17: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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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广州安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公司”),工作岗位为IOS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王某某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10000元/月+补贴600元/月+公积金1800元/月(公司部分),年底绩效奖金基数36000元/年,还有根据实际情况有差旅费、通讯费、出差补贴以及员工福利。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开始是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发放工资,从2019年2月份开始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工资不需要签收,通过微信发放工资条。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以及情况。安迪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王某某发出《对王某某删除公司资料、开发不备份造成开发资料丢失事件的处理》的通知,以王某某存在删除公司开发的资料、软件开发不做备份、移交前一天电脑系统故障致使无法移交资料的情况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对王某某作出辞退处理并取消享受年终奖资格等。

王某某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安迪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761.04元、2019年1月至5月的奖金15000元。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19]27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安迪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019年1月至5月份的绩效奖金14806.4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26.56元。

安迪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安迪公司诉讼请求:无须向王某某支付2019年1月至5月份的绩效奖金14806.4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26.56元;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安迪公司主张,其通知王某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中第二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违背甲方行为规范以及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且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王某某的行为导致安迪公司经济损失包括:

  • 指纹识别项目开发成本核算;
  • 安迪公司在王某某删除指纹识别分析源代码后另找其他员工重新进行开发的损失;
  • 王某某资料没有备份且电脑故障数据无法恢复,造成资料未移交,致使“ITC高速通”系统苹果APP最新版本开发资料丢失,导致整个系统全面调整。

王某某则主张:安迪公司没有要求其一定要备份,其只要提交工作成果就行了,因为其工作成果都已经提交了,不存在没有备份的说法;至于电脑故障资料丢失,电脑故障是客观原因,但有些往来邮件的资料,其都把所有资料拷贝给了安迪公司,但是安迪公司不填签收单,因此不存在资料丢失的说法;另外,所谓的源代码,是储存在云平台上的,其他人可以下载,因此也不存在丢失任何资料的说法;指纹识别开发项目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分支没有必要所以才删除,且删除后可以恢复,但安迪公司当天将其权限删除,没有让其恢复。

诉讼中,安迪公司申请了证人丁某出庭作证并陈述:其是安迪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某在2019年5月22日删除了列入公司的开发计划中的指纹识别的分支资料;王某某平时工作未作资料备份,其电脑操作系统损坏如重新安装将导致电脑资料全部丢失。

一审法院询问证人丁某指纹识别项目分支源代码删除后是否可以恢复以及安迪公司在之后的开发中是否有使用该项目。证人丁某回复:可以恢复,但没有恢复,因为恢复需要王某某的账号密码;本来有计划用到指纹识别,但最后没有恢复,所以放弃了这部分内容。

二、奖金问题。双方约定年底绩效奖金基数36000元/年,在每年年底发放。安迪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绩效奖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问题。劳动仲裁认定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5213.28元,王某某对此没有异议。安迪公司主张上述平均工资不应计入2019年1月至5月的绩效奖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安迪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裁决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

本案中安迪公司以王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背行为规范以及王某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且对安迪公司造成损害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首先,安迪公司并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王某某就开发软件需要备份,其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电脑系统故障而无法交接资料是王某某恶意造成;其次,安迪公司主张因王某某删除源代码造成经济损失,但王某某删除源代码并非不可逆转的行为,没有证据显示安迪公司要求王某某恢复,王某某拒绝恢复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综上,安迪公司主张王某某严重违反安迪公司的规章制度、资料丢失以及删除源代码造成其损失,缺乏依据,其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奖金问题。年底绩效奖金虽然在每年年底发放,但由于安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才导致王某某在2019年5月29日后离开安迪公司。因此,安迪公司应当按照王某某在2019年的出勤时间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王某某在2019年1月至5月的绩效奖金应为14806.45元(36000元/年÷12个月×4个月+36000元/年÷12个月÷31天×29天)。安迪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上述绩效奖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问题。劳动仲裁认定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5213.28元,王某某对此没有异议。安迪公司主张上述平均工资不应计入2019年1月至5月的绩效奖金,缺乏依据。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工资单结合王某某2019年1月至5月的绩效奖金,一审法院确认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5213.28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鉴于上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认定,安迪公司应依法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26.56元(15213.28元×1个月×2倍)。安迪公司主张无需向王某某支付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判决:

一、安迪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某某支付绩效奖金14806.45元;

二、安迪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26.56元;

三、驳回安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迪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安迪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某2019年1月至5月绩效奖金14806.45元;

3、判令安迪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26.56元;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备份作为软件开发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任何一个程序员都应当履行的工作义务和行为规范。王某某不履行备份义务,至今没有移交开发资料,造成安迪公司数据资料财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软件开发公司的程序员,判定其职业成果除了源代码外,还包括但不限于最重要的设计文档、流程图等相关资料。只要有设计文档、流程图等相关资料,程序员可短时间内编写出源程序,而只有源程序,没有设计文档、流程图等相关资料,对软件开发公司、程序员来说没有实际价值。所以,任何一个程序员都会对自己的职业成果进行备份,安迪公司也一再强调资料的备份和安全性。安迪公司出具了资料移交签单,而王某某至今没有移交开发资料,没有完成资料的移交,已经造成公司开发项目重大的经济损失,属于严重失职,安迪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王某某恶意擅自删除安迪公司指纹识别分支源代码,破坏公司财产,性质恶劣,造成安迪公司损失,对安迪公司其他员工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首先,王某某已经承认其删除了指纹识别分支源代码,且未经过安迪公司允许的事实。直至安迪公司发现其删除该分支之前,王某某对其私自删除分支行为从未向领导汇报。无论该源代码是否可以恢复,都改变不了王某某恶意删除的本质。其次,该分支为王某某在职期间经安迪公司同意并列入公司周工作计划,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设备及软件平台所开发,且在移交Coding项目权限前,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删除该分支源代码。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某在职期间利用安迪公司资源开发的产品及知识产权均属公司财产。王某某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某删除分支的行为对安迪公司造成的损失将无法估量,安迪公司将无法管理和运行。最终的结果也证明了其他同事都能按照约定顺利办理交接,就是王某某做出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种种行为。最后,正是由于王某某删除了指纹识别分支源代码,安迪公司才无奈放弃了该项功能,缺少一个在目前的手机、平板等系统上常用的指纹识别功能,对公司开发的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三、一审法院支持年底绩效奖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绩效奖金是根据企业的年终效益和员工的工作成绩、成效的综合考评来作出是否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这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一审判决安迪公司支付年底绩效奖金,超越自由裁量权限,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安迪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

王某某承认其知道苹果电脑若故障要重装系统,原来电脑储存的资料会丢失。

对于绩效奖金问题。安迪公司承认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王某某可以获得对应工作期限的绩效奖金。王某某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绩效奖金实为工资的部分。安迪公司拟制定的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对应的绩效奖才是奖金。

关于安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安迪公司主张王某某删除其本人负责开发的指纹识别分支源代码以及未备份工作使用的苹果电脑,导致未能将其保管、开发的文件、程序移交给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安迪公司主张的事实,有双方的陈述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王某某对其行为进行了辩解。

对此,法院分析认为:

首先,开发指纹识别分支源代码是安迪公司安排给王某某的工作任务,指纹识别分支源代码是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成果,属于安迪公司的财产,即指纹识别分支源代码的所有权人是安迪公司,王某某无权处分该程序。

王某某未经安迪公司允许,擅自处分该程序,侵犯了安迪公司的权利。安迪公司是否要求王某某恢复该程序,或者该程序能否由王某某恢复交还安迪公司,属于判断王某某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的考量因素,但不能改变王某某行为的性质。

其次,王某某以其工作经验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的专业知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电脑系统一旦重装会导致储存的资料丢失,然而却没有对相关的资料进行备份,导致不能按照安迪公司的要求将其保管的资料及时、完整移交给安迪公司,给安迪公司造成了影响。

王某某辩称其不负有备份资料义务,理由不成立。

王某某主张其已交还资料给安迪公司,没有丢失资料,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某擅自删除安迪公司的开发程序,未备份资料导致资料丢失,损害了安迪公司的利益,安迪公司主张王某某严重失职,理由成立,安迪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据充分。

安迪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安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安迪公司应否向王某某支付2019年1月至5月绩效奖金的问题。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年底绩效奖金基数为36000元,但对于该绩效奖金的发放并无作其他约定。同时,安迪公司没有制定相关的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对绩效奖金的发放进行规范,设置限制条件。

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庭审陈述,法院确认安迪公司应向王某某发放该部分绩效奖金。一审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安迪公司上诉主张该部分绩效奖金属于其自主决定发放的劳动报酬,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予以纠正。

安迪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相应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广州安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26.56元;

四、驳回广州安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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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表:2021-08-01,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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