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网店大部分将要工商登记:社会效益如何最大化
个人开网店需要工商登记吗?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本次二审稿草案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按此规定,通过微信、微博、淘宝销售产品的个人微商、网店主大多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开网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在征求意见草案时曾引发广泛争议,从目前来看,将电商分类并进行登记已经是共识。但登记的范围仍有一定的分歧。据报道,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获悉,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免于工商登记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与最近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总体一致。 笔者认为,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免除登记的范围究竟扩大到什么程度,必须遵循“效率”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个人和社会“奉行成本”,即执法与守法的成本。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因此,开网店即便登记也要尽量遵循“简化”原则。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上)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1万亿元,与2016年上半年的2.3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34.8%。5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平均增速超过35%,市场规模全球第一。应该说,其中个人网店功不可没。 客观地说,个人网店置于监管之外并非长久之计。大量网店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一方面造成对线下实体店的税负不公平,另一方面还由于经营者的信息缺失,从而出现监管盲区,例如假货等问题。事实上,我国电商立法相对滞后,这次首次专门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立法,明确网店登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将对我国电子商务长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从市场监管及服务、税负等社会公平、法律一致性等角度来说,网店大方向肯定是要纳入工商登记的。但网店工商登记需要主要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网店的范围要符合经济社会的现实,具体来说就是考量个人和社会“奉行成本”,在社会收益与成本之间寻求一个最优平衡;二是纳入工商登记的网店也要尊重电子商务的特点,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工具来实现“简化”,某种意义上,这也是降低个人和社会的“奉行成本”。 例如,从实践来看,真正进行营利性活动并能持续性的,只占少部分,如淘宝网真正从事持续经营活动的卖家不足5%,其余为利用其个人技能、个人零散时间经营,偶尔有收入甚至长期无收入的非活跃卖家。如果要求全部进行自然人登记,会将登记负担不合理地加到没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身上。这是会增加社会负担的。 从奉行成本的角度来说,任何一项法律都会付出奉行成本,包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但要尽可能降低。如果网店登记的范围过大的话,必将提高监管机构的支付成本,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也会付出高昂的守法成本。
2、员工薪水不满意排行榜:微软和苹果公司排名靠前
事实证明,Netflix,Dropbox和Facebook的员工对他们的工资满意度最高,而一半以上为苹果和微软工作的员工认为他们应该从雇主那里获得更多报酬。在有兴趣离开公司的员工方面,这份统计图表显示,超过70%的微软员工表示正在考虑跳槽,其次是亚马逊,苹果和谷歌,这些公司当中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员工表示他们正在考虑跳槽。 Netflix雇员受访者中有不到30%的表示他们正在寻找另一份工作,因为他们大多数认为工作得到了公平的补偿。 不用说,这项研究并不反映所有工作人员的意见,而只是一小部分该款应用程序用户的意见。尽管Netflix和Dropbox等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雇员对薪水满意,但是这并不能代表所有公司,数据只是反应匿名使用该款应用程序的部分员工意见。
3、今年全球半导体市场总营收将达到4111亿美元
信息技术研究和分析公司Gartner日前发布最新预测报告称,2017年全球半导体市场总营收将达到4111亿美元,较2016年增长19.7%。报告指出,这是继2010年从金融危机中复苏且全球半导体营收增加31.8%之后,增长最为强劲的一年。根据Gartner统计及预测,全球半导体市场总营收在2014年至2016年的这3年间,规模在3400亿美元左右。但2017年因为内存价格逐季大涨,带动半导体市场出现强劲增长,这也导致半导体市场年度总营收将首度超过4000亿美元大关。Gartner还预测,2018年半导体市场可望增长4%,达到4274亿美元规模,继续创新高。2019年随着各大厂商增加新产能,内存供需情况将开始扭转,届时半导体市场将下滑1%。Gartner研究总监艾伦森表示,以DRAM为首的内存缺货潮,将持续带动半导体营收提升,且增长范围逐渐扩散到其他半导体类别,包括非光学感测器、类比晶片、分离式元件、CMOS影像感测器等,在2017年的增长幅度都将超过10%。
4、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三审:刷单最高面临200万元罚款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企业一直所盼。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等方面,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更进一步的细化,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在10月31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营者不得混淆商品虚假宣传。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相关标识前增加“有一定影响”的限定 。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此进行了明确:本法所称的不正当行为,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已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有的委员提出,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商品标识仅列举了名称、包装、装潢,不够全面,建议增加商品“形状”、“设计”等标识。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出修改:一是在相关标识前增加“有一定影响”的限定;二是将第一项中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涵盖实践中的其他商业标识。不过,在当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认为,相关标识前不应该把“有一定影响力”加上去。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名称等,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其注册名称等应该具有独有性,一家企业在它进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没什么影响力,但几年或者十几年后,企业发展起来了,就有了影响力。因此企业有影响力或没影响力,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李路指出,依法注册的名称等,因为企业规模小等原因可能社会影响不大,其名称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这恐怕不妥当。在李路看来,只要企业依法履行了注册手续,这个名称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刷单”最高面临200万元罚款。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点。此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作出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些新的问题也引起了常委会委员的关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存在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一些电商卖家提高销售量、提高信誉的需求,一些经营者利用快递空包帮助卖家提高交易量进行“刷单”,制造了虚假的商业信用,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出修改:一是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增加了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监督部门应对商业秘密保密。法律委员会建议,监督检查部门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作为行业组织,应当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发挥作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此次也增加了一款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此外,对于监督检查部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其接触到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5、《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域名须实名注册
TechWeb报道 11月1消息,据工信部网站公示,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废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办法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