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TAC审结了一起投诉人为谷歌和奈斯特实验室,被投诉人是上海美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域名仲裁案。争议域名为nestplus.com.cn。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UDRP仲裁方面经验十足的谷歌竟然在正面交锋中完败。
争议域名nestplus.com.cn网站
谷歌公司根据UDRP仲裁三要素向专家组提交了一系列的材料。在第一个要素“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中,谷歌公司递交了关于奈斯特实验室公司和“nest”商标的材料。在这一点上,争议域名的确完整地包含了谷歌商标“nest”的完整字符段,的确能够造成混淆。专家组最终认定投诉人对“NEST”标志享有在先民事权益,争议域名“ nestplus.com.cn ”的主体部分“nestplus”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NEST”混淆性近似。
关于第二要素“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谷歌认为“被投诉人的名称为上海美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nestplus无任何关联性。”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其官网、产品上以及其他宣传活动上都在显著位置展示了“nestplus”标志,善意、合理地使用了本案争议该域名“nestplus.com.cn”及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nestplus”,并已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最终,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对于第三要素“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谷歌认为被投诉人无论是注册“nestplus”商标还是启用域名“nestplus.com.cn”都与“NEST”商标构成近似,具有企图搭投诉人便车的恶意。而专家组认为,(1)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为“上海美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将“美巢”一词用英文“nestplus”表示,无论从词义还是创意角度看,都有合理性。且,投诉人至今并未在中国注册和使用如“nest.cn”、“nest.com.cn”之类的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阻碍了其用“NEST”标识注册域名的理由很牵强。(2)被投诉人的网站上无任何与投诉人及其主打产品有关的文字或图片,不会误导公众。最终,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恶意。
根据《解决办法》,只有三个要素都得到专家组的支持,专家组才会支持投诉人的请求。在本案中,谷歌只有第一个要素勉强得到专家组的认可,其他两个要素均被否定。最终,专家组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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